当前,随着行政审核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加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当地行政审核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环保行政审核直管后缺少顶层设计和设施制度,不存在审核与监管互相瓦解,甚至经常出现了一定时段的监管真空或反复监管等现实困境。如何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要关系到环保审核和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环保审核权限直管不存在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在环保审核权限直管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直管范围和标准不统一。以某省为事例,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个地市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当地行政审核局,但直管的审核事项名称、种类和数量却不尽相同。如有的地市将所有环保审核备案、污水处理证核准等权限全部直管至行政审核部门;有的地市则保有了污水处理证许可、电磁辐射类审核、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危废经营许可证等职权;有的地市为统一管理,装载所下辖县市区将环保审核权限统一全部直管,有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虽然将环保审核直管至地市级的行政审核部门,但辖县市区并没将环保审核权限按照统一时间、类别、数量直管至县市区行政审核部门。此外,有的地方还不存在环保审核权限直管至行政审核部门后,探寻运营一段时间,又撤回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情况。 直管人员水平和数量不完全一致。环保审核工作业务性较强,必须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历,但行政审核部门在正式成立时,大多按照“编随事回头、人随编成回头”的原则重新组建审核机构,造成许多环保业务审核人员并没转入行政审核部门。据不几乎统计资料,行政审核部门中87%的审核人员是没任何环评审核经验的新手,有的行政审核部门仅有是新手审核。